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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住公某某**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至3月,被告人徐某在公某某**镇先后7次向吸毒人员周某某贩卖毒品,每次均为两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每次获利200元,共获取毒资共计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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