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徐青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现暂住海宁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海宁市**镇**村**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青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青某系海宁市许村镇某某纺织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纺织)销售人员。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青某虚构某某纺织充值预存款后可降低布匹单价的优惠活动,欺骗客户多次充值大笔金额,共骗得被害人周某乙、常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颜某某、刘某甲、薛某某、张某乙、韩某某、刘某乙、章某某等人计25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乙3000元。
2、2020年8月8日至8月23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李某某计60000余元。
3、2020年8月8日至8月18日,被告人徐青某在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章某某计30000余元。
4、2020年8月9日至8月22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乙、常某某计96000余元。
5、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甲10000元。
6、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薛某某7290元。
7、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10000元。
8、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韩某某18000元。
9、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颜某某4630元。
10、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徐青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甲2000元。
11、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徐青某虚构客户费用月结和客户自提货物,骗得某某纺织老板吴某某五匹布用于发货,售价11000余元。案后,被告人将其中一匹布退还给被害人吴某某,价值10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青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之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销售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甲、廖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周斌、段成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乙、常某某、李某某、张某甲、颜某某、刘某甲、薛某某、张某乙、韩某某、刘某乙、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青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涉案金额计25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青某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辉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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