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839号
被告人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5年3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忠实,绰号某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1993年1月因犯盗窃罪、偷税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6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7年6月8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8年10月8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9年3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24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5月1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2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7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街**号,暂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9年8月16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19日因吸毒、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2012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均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友孔某某因琐事在本区**公路**弄**号楼**室发生纠纷,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徐某前往。后被告人徐某又通知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获悉后,遂纠集被告人李忠实等人至上址。后在被告人徐某、陈某甲等人在该房间内与被害人赵某某理论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忠实无故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殴打,反被被害人赵某某推开后,被告人徐某、陈某甲等人上前对被害人赵某某继续实施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丁某甲因琐事与其女友孔某某发生纠纷后,纠集被告人徐某、陈某甲、李忠实等人至上址。后在其与对方理论过程中,被告人李忠实无故对其进行殴打,在被其推开后,被告人陈某甲、徐某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丁某甲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后,纠集被告人徐某、陈某甲、李忠实等人至上址。后在其男友赵某某与对方理论过程中,被告人李忠实无故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在被赵某某推开后,被告人陈某甲、徐某对赵某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某甲因琐事与孔某某发生纠纷后,纠集被告人徐某、陈某甲、李忠实等人至上址。后在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丁某甲等人理论过程中,被告人李忠实无故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徐某也上前对赵某某进行殴打的事实。
4.证人丁某乙、孟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丁某甲因琐事与孔某某发生纠纷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视频光盘,证实相关视频光盘被依法调取以及案发现场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徐某、丁某甲等人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已取得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的到案情况。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李忠实、陈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刑满释放日期。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的身份情况。
11.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李忠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在家属帮助下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已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李忠实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丁某甲、陈某甲判处四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玉兰
检察官助理:夏晨莉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李忠实、丁某甲、陈某甲现均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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