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汽油)的情况下,驾驶赣G7****/赣G****挂危险品运输车通过非正常途径多次从连云港市**石化公司等处购买危险化学品95号汽油,运输至灌云县境内加价销售,其中销售给沈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汽油金额达人民币183.8726万元。
2020年5月21日,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检查时发现赣G7****/赣G****挂危险品运输车销售汽油,依法扣押。车内汽油19.5吨,销售可得人民币6.279万元。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晏某某、马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H2020WTS0563号检验检测报告;
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危险物品管理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民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37151****(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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