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新村。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4时2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0**6号变型拖拉机,沿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秧溪路由西向东行驶,闯红灯驶入秧溪路与云谷路交叉口,碰撞到驾驶无号牌爱玛二轮电动车沿云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郑某某,致被害人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案并积极抢救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拖拉机数据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黄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新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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