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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巿文安县**镇**街**巷**号。2018年9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月1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2019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

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86********,汉族,大学文化,**诺〔天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巿河西区**园**(户籍地为江苏省盐城巿大丰区**小区**)。2018年9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陈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2日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天津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张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将天津巿*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8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被告人陈某实际控制的天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137542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23864.0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2018年1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张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将天津*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77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大连金上隆化工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8974537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280926.2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与此同时,上下游公司通过对公及个人账户形成虚假资金流。

2018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赵各庄镇卢各庄村被民警抓获。

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陈某在天津市河西区第六田园商业广场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补缴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税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陈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维维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和证据材料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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