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7********,满族,群众,农民,本科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3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月2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谎称其有能力为外地人在天津办理企业落户,采取虚构事实、制作虚假的准迁证等手段,骗取中介崔某某为客户办理落户收取的费用款人民币502万元、中介韩某某为客户办理落户收取的费用款人民币343.5万元、中介尹某某为客户办理落户收取的费用款人民币125万元、中介张某某为客户办理落户收取的费用款人民币66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周某某、王某某等7人落户款共计人民币111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崔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2.银行交易明细、代办委托协议等书证;
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召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79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补充材料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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