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深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8月5日5时29分,被告人徐某某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街**巷**号,偷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约价值2340元)。
二、2020年9月29日15时18分,被告人徐某某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街**路**号,偷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三轮车(约价值1400元)。
2020年10月2日17时许,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在东莞市**车站附近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证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1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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