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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8〕2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居委会**号,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广场**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淮北市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两案并案侦查。2018年1月31日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3月30日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3日交办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7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安庆市**有限公司名义与淮北**有限公司吴某甲签订了淮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6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武某某共支付115,999,998.00元给吴某甲,获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公司法人代表由吴某甲变更为武某某,徐某某任公司监事,淮北**有限公司仍具有100% 股权。后徐某某与武某某共同经营**公司并对***集团**号宗地进行商业开发。

    2013年3月14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淮北市**有限公司,淮北**有限公司持有的100% 股权全部转让给淮北市**有限公司所有。2013年5月14日,公司股东由淮北市**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某某,淮北市**有限公司持有的100% 股权全部转让给武某某所有。

    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以个人名义、淮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淮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某某的名义从**公司借款。2014年4月份,徐某某管理**公司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购买股权的钱冲抵其个人在公司借款、调整**公司凭证、增加公司债权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144,129,426.00元。

    一、职务侵占犯罪

    1、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受**公司授权,全权代表**公司就“**广场”的合作开发事宜对外进行商务谈判、合同签订、资金运作等,淮北**有限公司对徐某某的前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收到安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的1000万元的投资款。2011年12月8日,徐某某私自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入账户名为秦某某的银行卡(该银行卡由徐某某保管并使用)。2011年12月8日、12月9日,徐某某通过秦某某银行卡将812,987.00元、63,232.00元共计876,219.00元转入淮北市**开发公司用于支付其为儿子徐某甲购买的**花园小区**栋负一层**室的房款。

    2、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自己在2011年6月份购买**公司的股权款115,999,998.00元冲抵自己在**公司的借款59,000,000.00、**公司在**公司的借款31,133,207.31元、***公司在**公司的借款22,741,065.69元、李某某在**公司的借款3,123,725.00元,共计115,999,998.00元。

    3、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公司借款240万元转入**公司的银行帐户。2014年5月15日该240万中的200万元被转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15日该200万元又被转入梁某某的银行帐户后又被转入**公司的银行帐户,通过走银行流水的形式,徐某某将**公司的200万元以梁某某的名义又转借给**公司。2014年5月15日,**公司第**号记账凭证记载**公司收到梁某某借款200万元,徐某某用该笔200万借款的利息冲抵其在**公司的借款共计117.40万元。

     4、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从**公司借款180万元转入李某某的银行帐户。2014年5月22日,该180万中的130万元被转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又被转入**公司的银行帐户,通过走银行流水的形式,徐某某将**公司的130万元以王某某的名义又转借给**公司。2014年5月23日,**公司第**号记账凭证记载**公司收到王某某借款130万元,徐某某用该笔130万借款的利息冲抵其在**公司的借款共计91万元。

    5、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许诺给其儿子徐某甲、侄子徐某乙每人一套**广场的房子,后徐某某通过虚开购房首付款发票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并将**广场**栋**号房、**栋**号房备案在徐某甲、徐某乙名下。至2017年3月份,徐某某安排会计刘某乙用**公司资金替徐某甲、徐某乙分别支付房贷52,700.00元、44,400.00元。

    6、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安排刘某乙将**公司凭证体现刘某丙代**公司付电费8,072,109.00元,通过调整凭证的方式将该笔款项调整在徐某某名下,增加徐某某在**公司的债权8,072,109.00元。

    7、2016年11月,被告人徐某某虚构替**公司代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淮北市**有限公司、淮北**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500万元、1200万元的工程材料款,并安排刘某乙在**公司账上记载,增加徐某某在**公司的债权17,000,000.00元。

    二、骗取银行贷款罪

    1、2014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偿还张某乙、吴某丙(二人系夫妻)的借款,在张某甲、吴某乙、朱某乙没有缴纳首付款的情况下,徐某某安排**公司工作人员为三人开具虚假的购房首付款发票,并将淮北市相山区**广场**栋**号房、**栋**号房、**栋**号房备案在张某甲、吴某乙、朱某乙名下。2015年2月,张某甲、吴某乙、朱某乙在**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分别在淮北**银行贷款34万元、33万元、32万元。上述贷款共计99万元均打入**公司银行帐户。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公司每月为上述三人偿还房贷,后由于**公司未再为上述三人偿还房贷,淮北**银行划扣**公司在该银行的保证金来偿还上述三人每月房贷。现上述房屋仍备案在张某甲、吴某乙、朱某乙名下。

    2、2016年1月,在徐某甲、徐某乙没有缴纳首付款的情况下,徐某某安排**公司的刘某乙向徐某甲、徐某乙开具虚假的首付款发票,并将淮北市相山区**广场**栋**号房、**栋**号房备案在徐某甲、徐某乙名下。2016年2月份,徐某甲、徐某乙在**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在淮北市**银行分别贷款50万元、50万元,该100万元贷款被打入**公司工行银行账户。徐某某安排刘某乙用**公司的资金为徐某甲、徐某乙还每月房贷。现该两套房屋仍在备案在徐某甲、徐某乙名下。

    3、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偿还**公司欠赵某某的工程款,在赵某某没有缴纳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下,安排**公司的刘某乙开具虚假购房首付款发票,并将淮北市相山区**广场**栋**号房备案在赵某某名下。2016年3月份,赵某某以购买**广场**栋**号房的名义在淮北市**银行贷款43万元,该43万元贷款被打入**公司工行银行账户。徐某某安排刘某乙用**公司的资金为赵某某还每个月的房贷,后期由赵某某个人偿还每月房贷。现该套房屋仍在备案在赵某某名下。

   以上被告人徐某某使用虚开购房首付款发票的方式,骗取六人在银行的购房按揭贷款合计2,420,000.00元,支付贷款利息214,18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说明、淮北**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借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进账单回单、淮北**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相关书证;2.证人朱某甲、程某某、孟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秦某某、李某某、吴某乙、张某甲、朱某乙、赵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并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 丽  

                                     检察员:王 旭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张、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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