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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金某某等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乾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富麟,曾用名杨永程,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海南省万宁市**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宇翔,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依法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杨富麟、康宇翔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9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金某某、杨富麟、康宇翔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杨富麟、金某某、康宇翔采用体内、箱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在云南省玉溪市昆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公安民警将徐某某、金某某抓获,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汽车客运站公安民警将杨富麟、康宇翔抓获。后查获徐某某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4.35克,金某某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9.22克,杨富麟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8.84克,康宇翔运输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3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1747.11克;

2.书证:称量、取样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杨富麟、康宇翔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9)官公司鉴字第D0149、D0150、D0151、D0152号可疑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杨富麟、康宇翔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杨富麟、康宇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杨富麟、康宇翔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2张; 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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