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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乡*村*队*区*号。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欲进入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重工路省建花苑小区,被小区保安阻拦,被告人即将小区的道闸器档杆毁坏,并将保安室窗户的窗纱撕毁。经鉴定,道闸器损失价值为2353元人民币。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泰兴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毁损道闸器照片;2.书证: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价格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20年8月10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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