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金川,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2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栋**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栋**室(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路**街道**栋**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杰、陈某丁(另案处理)各出资5万元同徐金川合伙在QQ、微信、潮信开设赌场,并于2018年4、5月至11月,招募被告人胡某乙、陈某乙负责推码、财务工作。2018年4月至9月,招募被告人陈某甲,负责主持工作。2018年4月至7月,招募被告人陈某丙、朱某某分别负责推码、财务工作。后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以建立QQ、微信、潮信的赌博群的方式,招揽国内赌博人员参赌并接受投注,并在南岘港皇冠酒店赌场内实时下注后将赌博结果直播在赌博群内,累计接受投注27594538余元,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通过赌场返利、“对冲”和“三宝”的方某某中非法获利。后被告人金某某、周某乙、胡某甲、周某甲分别于2018年4月、2018年6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退出合伙。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作为赌场员工,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4万元、1万元、2.3万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文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杰、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建立赌博群并接受投注,其中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丙系自首,但被告人徐金川系累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此外被告人徐金川、周某甲、周某乙、金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胡某乙、朱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琴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徐金川现羁押于缙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联系方式:136********)、周某乙(联系方式:186********
)、金某某(联系方式:152********)、胡某甲(联系方式:135********)、陈某甲(联系方式:157********)、陈某乙(联系方式:130********)、陈某丙(联系方式:135********)、胡某乙(联系方式:156********)、朱某某(联系方式:137********)现取保候审在家;
2. 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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