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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号,现暂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本辖区内单独或共同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其中被告人徐某某盗窃7起,盗得各类电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5100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6起,盗得各类电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3900元,具体如下:

一、单独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地铁**号线**站**出口停车场,以撬锁方式,盗窃一辆**牌黑白色电动车(型号:T****Z),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公交车站旁,盗窃一辆**牌黑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地铁**号线**站**出口,以撬锁方式,盗窃一辆**牌黑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二、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窜至地铁**号线**站**出口停车处,盗窃一辆**牌粉红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窜至地铁**号线**站**出口停车处,盗窃一辆**牌黑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窜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停车场内,以撬锁方式,盗窃一辆**牌绿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窜至地铁**号线**站**出口附近公共停车场,盗窃一辆**牌蓝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窜至地铁**号线**站**出口,以撬锁方式,盗窃一辆**牌黑色电动车,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于2020年4月9日被抓获归案。所得赃物除2020年4月9日所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外,其余赃物均被二被告人出售,所得赃款被二被告人用于购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柴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殷某某吕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3.汉南区物价局出具的汉价认定字(2020)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均具有多次盗窃、为了吸毒而实施盗窃等情节,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珣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84日   

                                

附件:1. 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济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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