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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村民组, 曾因诈骗于2014年8月9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固始县沙泉路沙河铺乡至分水亭乡路段两侧种植的树木系其所有,骗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交纳买树押金及办理砍树手续费用共计22000元。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固始县沙河铺乡杨集村西黄元村民组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系其所有,骗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交纳买树款20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固始县城区陈元光广场东侧的“东田造型”理发店内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甲、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亚军

检察员:何  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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