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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徐远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5********,汉族,广东**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单元**号,现住汇川区****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徐远东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其提供收款二维码,并将收到的资金转到指定账户内,徐远东可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被告人徐远东先后让被告人周某乙、周某甲提供收款二维码,被告人周某乙又让被告人何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在得到收款码后由徐远东联系上线,上线收款后将返点现金给付徐远东等人。四人明知所收款项可能为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款转移。经查,2019年6月29日至7月6日期间,被害人李楠等人被网络诈骗的款项打入上述四人的收款二维码内。期间,四被告人共计转移赃款8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徐远东帮助转移赃款14万余元,个人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周某甲帮助转移赃款31万余元,个人获利500元;被告人周某乙帮助转移赃款18万余元,个人获利1500元许;被告人何某某帮助转移赃款12万余元,未获利。其中,2019年7月6日,本县被害人张某某收到诈骗短信,点击短信内链接下载“美团借条”APP软件,后被以手续费、担保金等理由分多次通过微信扫码方式被诈骗18 700元。经倒查银行账户资金流转发现,上述款项中的10000元被转至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等人的微信账户内,后由被告人周某甲将钱转到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徐远东、何某某、周某乙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流水、二维码收单商户信息、被害人自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罗某某、段某某、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检察官助理:张潇霞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远东、周某甲、周某乙、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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