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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迎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迎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7********,汉族,大学本科,籍贯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岗**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迎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迎某搭乘云A****标致越野车从云南省普洱市运输毒品到昆明市。9月11日凌晨1时许,祥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玉溪市元江县青龙厂收费站截停云A•****标致越野车,抓获徐迎某并从徐迎某携带的行李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经称量净重1884.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迎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迎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84.61,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迎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扣押物品现存于祥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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