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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本院批准,于次日广东省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10日至2月12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和进货途径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出售信息,经与被害人协商价格后骗取多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136400元,并将赃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1.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协商约定以每只口罩3.5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曾某某出售10000只口罩,并以先行支付货款为由骗取曾某某支付宝转款17500元。

2.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协商约定以每只口罩4.1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9000只口罩,并以先行支付货款为由骗取陈某甲姐姐陈某乙支付宝转款36900元。

3.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协商约定以每只口罩4.1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李某某出售20000只口罩,并以先行支付货款为由收取李某某支付宝转款8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收取货款后向微信好友梁某某转款76000元并要求其帮忙联系进货20000只口罩事宜,随后又立即向梁某某索回全部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及其父亲徐某甲已向曾某某退还17500元、向李某某退还82000元,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曾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谅解。

二、赌博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职业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APP“105彩票”平台中注册账户“xu343100”、“xu663431”后利用个人或家庭收入、借款及诈骗所得持续进行投注赌博,至案发时,上述赌博账户累计充值人民币271900元,赌资金额达2873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被告人徐某某持有的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流水,APP报表截图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宏某某、梁某某、戚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伟

2020年6月3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iphone 11手机一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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