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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诈骗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2011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以来,被告人徐某冒充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认识很多优秀律师为名,接受被害人王某甲委托帮其聘请律师解决王某甲丈夫何某某因工伤死亡的赔偿事项。后被告人徐某以聘请律师、请领导吃饭、买烟跑关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现金66618元以及价值20000元的烟票,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委托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笑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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