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镇**村**组**号,现系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人员。
本案由四川省眉州监狱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徐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5月26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年7月25日送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自2019年2月起,被告人徐某向监区报告其泌尿系统疼痛,监区、监狱先后多次将其带到监狱医院、四川省司法警察总医院、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及彭山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其患有:椎间盘突出症、双侧睾丸鞘膜积液(少量)及个别炎症。被告人徐某拒不接受诊断结果,始终认为监区、监狱走形式,不作为,怕出钱,刻意隐瞒其病情,遂对监狱民警极度不满。
2020年4月12日8时36分,被害人刘某某(系五监区民警、监区长)与方某某(系五监区民警、副监区长)交班后,从车间民警办公室沿3、4组生产线之间的通道往车间辅料库房方向行走时,被告人徐某突然离开自己机位追上被害人刘某某,接着从背后用左胳膊勒住被害人颈部,右手持一把经加工制作的改锥(锥柄长12CM,锥尖长3.5CM,总长15.5CM。)对其颈部猛刺,并声称:“日你妈,老子弄死你”。被害人刘某某及时某某,其他罪犯对其进行制止时,被告人徐某激烈反抗仍不罢休还用改锥继续刺杀被害人刘某某头、胸等部位,并叫嚷道:“放开,让我弄死他”,“老子得了癌症,你们不给我医,不让我活,老子不能活,你们也别想好过”。后在现场民警及多名罪犯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徐某制服。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经加工制作的改锥一把;2.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冷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15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服刑期间不认真改造,以自己患病为理由,消极怠工,为发泄对监狱民警不满,用改锥刺杀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兵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四川省眉州监狱高度戒备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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