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贵山,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贵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约在2013年期间,罪犯王某甲(已判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徐贵山,后2人经常电话联系。
2015年3月5日晚,罪犯王某乙(已判决)叫王某甲联系丘北卖毒品海洛因的人发30克毒品过来,并于次日拿了10500元毒资给王某甲。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徐贵山购买30克毒品海洛因,并将9500元现金汇到徐贵山指定的账户上。当天徐贵山将毒品海洛因(用红色塑料袋包裹) 交由从丘北到师宗的客车驾驶员带往师宗,后王某甲接到丘北至师宗客车驾驶员的电话让其去车站取货,王某甲告知王某乙到师宗客运站取货,王某乙到客运站取走毒品海洛因,返回途中被丘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30.05克。经鉴定:查获可疑物均检见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单乙酰吗啡、吗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贵山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春林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徐贵山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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