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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川L*****号货运三轮摩托车搭载徐某某、石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从自己位于夹江县**镇**村**组(原**乡**村**组)家中出发,沿村道往夹木路方向行驶。徐某某驾车行驶至木城镇石香村5组一弯道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左侧,并导致车辆侧翻于路边的水沟中,造成徐某某、徐某某受伤,石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

村民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确认石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后将徐某某、徐某某送至夹江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到医院对徐某某进行呼气测试,并抽取其血液送检。呼气测试结果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徐某某血液经送检,从中检出乙醇含量113mg/100ml。

2020年10月24日,民警从医院将徐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石某某、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均符合颅脑严重受损而死亡。徐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徐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石某某和王某某的家属各15000元,赔偿徐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过失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对徐某某适用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容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附页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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