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至1月30日,被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20年1月31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10日,被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5月1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现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受雇先后在广东省佛山市陈村顺联机械城、柬埔寨西哈努克等地,利用孙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等人经营的“中辉环球”(2018年3月-6月)、“嘉邦”(2018年6月-11月)等虚假金融投资平台,冒充客服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骗客户在该虚假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并在平台风控人员的后台操控下,达到让客户亏损的最终目的,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系牟凡组业务员;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系蒋海辉组业务员。各组业务员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上本人发展客户亏损额的分段提成。其中,徐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692187.6元,非法获利71824元(已退还27000元);胡某甲骗取的部分客损为235373元,非法获利31712.4元(已退还31712.4元);胡某乙骗取的部分客损为137538元,非法获利18201.58元(已退还13000元);胡某丙骗取的部分客损为90545元,非法获利13553.3元(已退还13553.3元);郑某某骗取的部分客损为62280元,非法获利9536.44元(已退还3000元);胡某丁骗取的部分客损为42137元,非法获利8701.95元(已退还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业绩表等;2.被告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及同案犯陈静、牟凡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赵利红、杨文静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郑某某、胡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丙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丁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荆红琴
代检察员:李 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丙向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被告人胡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上饶市**乡**村**号;被告人胡某丁、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号。
2、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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