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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张某某等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3月31日被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18日于被山西生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7年5月3日因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传,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被告人张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2年9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4年5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8日被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3月2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卫丽英,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1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山西省交城县电视台旁边的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乡**村**号)。被告人卫丽英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2016年7月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的值班律师蒋林祥、被害人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永龙伙同张传、卫丽英驾车至高邮市**装饰城附近,在高邮市**新村**栋**室程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未窃得财物。 

2. 201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永龙伙同张传、卫丽英驾车至高邮市**装饰城附近,在高邮市**小区**栋**室佘某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得佘某某家中人民币7000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佘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张传、卫丽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传、卫丽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张传、卫丽英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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