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增、杨某平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徐某增,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荆州市沙市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路**号,住荆州市沙市**路**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陵县,住荆州市沙市**路**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哲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4********,汉族,小学文化,瓦工。出生地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雷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公安县,户籍所在地公安县**镇**村**组**号,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0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市,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路**号**幢**室。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04年被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76********,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潜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增、杨某平、吴哲雄涉嫌盗窃罪,雷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丁某甲、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18日至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7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6日至4月18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自2019年9月1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10月至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徐某增邀约被告人吴哲雄、杨某平,经预谋后,由吴哲雄、杨某平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荆州采油厂**油井处,趁该油井无人值守时,套开油井储油罐阀门锁,盗窃作案21起,共计盗得该油井原油约14.7吨,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运至徐某增租用的位于荆州**大学**校区后面的院子内囤积,由徐某增销赃后付给吴哲雄、杨某平各人民币8400元作为报酬。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雷强明知徐某增在荆州**大学**校区后面院子内储油点的原油为徐某增、吴哲雄、杨某平等人盗窃所得,仍将该原油运送至钟祥市柴湖镇许某某处销售。期间共运送原油4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获取报酬人民币2000元。

三、非法经营罪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丁某甲未经许可,从徐某增、雷某乙、刘某某等处收购危险化学品原油进行售卖,共计人民币291万余元。

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未经许可,从徐某增、雷某乙、刘某某等处收购危险化学品原油进行售卖,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高速公路出入查询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李某甲、戴某某、刘某某、雷某乙、李某乙、商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庄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3.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搜查、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被告人徐某增、吴哲雄、杨某平、雷强、丁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增、吴哲雄、杨某平、雷强、丁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增、吴哲雄、杨某平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许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增、吴哲雄、杨某平多次盗窃、丁某甲有前科,可分别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增、吴哲雄、杨某平、雷强、丁某甲、许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强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哲雄、杨某平、雷强、丁某甲、许某某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徐某增取保候审在荆州市沙市**路**宿舍,联系电话188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