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012号
被告人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2017年4月12日因吸毒被西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酒店附近,贩卖价值1120元的冰毒和麻古给黄某某(另案处理);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酒店附近,贩卖价值1120元的冰毒和麻古给黄某某;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酒店附近,贩卖价值2240元的冰毒和麻古给黄某某;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区**路**酒店附近,贩卖价值1120元的冰毒和麻古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检察官助理:林海啸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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