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5********,汉族,大专文化,眉山市**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青神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眉山市青神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眉山市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市粮库)收储科科长、副主任、眉山市**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万元。
1.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彭山区**粮油经营部负责人梁某某与市粮库签订、履行粮食轮换合同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梁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7.5万元。2020年4月,徐某某退还梁某某3万元。
2.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眉山市**米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与市粮库签订、履行粮食轮换合同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3.2016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清水**精米加工厂负责人徐某某与市粮库履行1000吨稻谷轮换合同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某所送人民币3万元。
4. 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伍某某与市粮库签订、履行959吨小麦购销合同提供帮助,收受伍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5.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泸州**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与市粮库签订、履行在3000吨小麦轮换合同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5万元。
6.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梅某某与市粮库签订、履行粮食采购合同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梅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万元。2020年6月,徐某某退还梅某某6万元。
7.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东坡区**精米厂法定代表人喻某某与市粮库签订、履行2215吨稻谷轮换合同提供帮助,收受喻某某所送人民币4万元。2020年6月,徐某某退还喻某某4万元。
8.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为邵某某承建市粮库1万吨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和6000吨政策性储备油油罐项目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邵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万元。
二、贪污罪
2016年,**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拍卖取得市粮库代储的中储粮4800余吨稻谷。被告人徐某某和时任市粮库主任廖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将该批稻谷出库后溢余的101吨稻谷,以17万元卖给粮商王某某。
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2016年,市粮库和眉山**植物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1000吨省级储备菜籽油、800吨市级储备菜籽油轮换包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分管仓储工作的副主任兼收储科科长,在明知**公司未缴纳保证金和轮出储备油时未严格执行等量轮换政策,仍让**公司将1800吨菜籽油出库,后**公司失去履约能力,仅轮入500余吨省级储备油,造成油脂损失特别重大储存事故。此后,廖某某为掩盖事实真相,逃避责任,以市粮库名义分别向有业务往来的梁某某、王某某、**油脂公司、丹棱城关省粮食储备库借款(油),填补省储油、市储油损失。为了偿还借款(油),廖某某使用提高轮换补贴、提高代储费等方式平账。2019年11月,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公司应折价偿还改制后的眉山市**粮油储备有限公司714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聘任通知、营业执照、粮油购销合同、粮油轮换合同、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梁某某、伍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其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国有资产,数额较大;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巡察期间,向巡察组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失职犯罪事实;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受贿、贪污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系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艳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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