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美某诈骗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美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启东市**镇**花苑**室。被告人徐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2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同年2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美某于2016年5月,向被害人潘某甲谎称其曾任中国驻丹麦大使的舅舅杨某某欲在本市**港西侧地块投资建设化工厂,通过带潘某甲查看场地、以杨某某的名义与潘某甲微信联系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潘某甲的信任,后以杨某某的名义虚构该工程需资金周转、缴税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潘某甲钱款。至2018年7月,被告人徐美某共骗得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币247万元,挥霍于赌博。

被告人徐美某于2019年9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美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银行帐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徐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美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美某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