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4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巷**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村。2016年6月22日犯盗窃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5时30分至26时40分、19日16时30分至18时30分、21日14时至14时15分被告人徐某某在雁塔区南寨子安置小区2号楼4单元负一层的配电室内,盗窃该配电室内隔离开关及铜排等物品,经陕西南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初步估算损失金额为46855元(因实物未追回、无有效凭证,无法估价)。同年12月22日15时17分至17时30分被告人徐某某再次到上述地点准备盗窃时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配电室被盗清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系累犯,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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