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徐经纬,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2017年1月因无证驾驶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经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徐经纬先后在竹山县宝丰镇、竹山县城关镇盗窃作案4起。案发后经竹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4辆摩托车价值合计人民币5889.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经纬行至竹山县宝丰镇上街头“铃木”摩托车专卖店处时,将其中一辆车牌号为鄂C****0的白色木兰车偷走,停放在宝丰镇黄家湾路口弯道处。经鉴定,车牌号为鄂C****0的白色木兰车价值1302.60元。
2、2019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经纬行至竹山县宝丰镇滨河路时,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5的白色木兰车偷走,停放在宝丰镇黄家湾路口岔道处。经鉴定,车牌号为鄂C****5的白色木兰车价值1306.90元。
3、2019年11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经纬行至宝丰镇菜市场路盛怡家园门前时,发现路边停放了大量的摩托车,徐经纬将一辆车牌号为鄂C****0的陆康牌橙色摩托车偷走,将该摩托车推至宝丰镇上街头的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得赃款250元人民币。经鉴定,车牌号为鄂C****0的陆康牌橙色摩托车价值928.15元。
4、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经纬行至竹山县城关镇北门沟15号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店门前时,将一辆车牌号为鄂C****5的破损白色木兰车偷走,后推至竹山县城关镇老司法局路口下边的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得赃款50元人民币。经鉴定,车牌号为鄂C****5的白色木兰车车辆现值为3245.50元,因该摩托车在被盗之前发生事故,事故维修费需要893.65元,该辆被盗摩托车的被盗价值为2351.85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全部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襄南监狱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和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章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徐经纬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经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经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经纬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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