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金牛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4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5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陈某某的板房内以700元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陈某某的板房内以1100元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陈某某的板房内以800元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陈某某的板房内以1100元价格向被告人陈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的板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甲基苯丙胺)。
2.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成都市新都区**镇**组的板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自己的板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自己的板房内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组自己的板房内容留刘某某、陈某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新竹大道旃檀村7组洗车场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挡获,从其上衣口袋内发现一包白色晶体,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发现9袋白色晶体和一包红色颗粒,其中白色晶体重量为4.73克,红色颗粒重量为0.45克,均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新竹大道旃檀村7组洗车场附近将被告人徐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4.7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5.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灿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号码:184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