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4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 9月1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12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于2014年9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3日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于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区柴桥街道薪火KTV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石某某、胡某某勇发生争执。遂指使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对胡某某勇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等人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石某某的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至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同案犯乐某某、洪某某约至梅山都灵网吧门口,后该二人被民警抓获。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郑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石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浪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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