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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200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月17日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本市江岸区京汉大道球场街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左袖口袋内搜出烟盒1个,内装有4袋毒品“麻果”(共重16.12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从其上衣右侧口袋搜出用卫生纸包裹的灰色块状毒品疑似物1袋(重0.97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和“麻果”1颗(重0.08克,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具有一般累犯、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87148****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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