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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住宿迁市宿某某**镇**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董瑞瑞、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在宿某某陆集镇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财物。所盗财物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69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翰林家园小区二期东北角外工地工棚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申某某普耐尔X7 200DT手提式电焊机1台。经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人民币200元。上述电焊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19日夜间,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幸福路新疆烧烤店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某某·如孜买买提停放于此的巨能牌125T-10S摩托车1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3.2020年4月19日夜间,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富民东路好运窗帘布艺门市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花轿车内的窗帘布5块和电钻2把。经鉴定,被盗窗帘布和电钻价值人民币550元。上述窗帘布和电钻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官庄村部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门口花轿车内的闷倒驴牌白酒1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42元。上述白酒已由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

5.2020年5月3日上午, 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乐园新城小区北门西旁篷布门市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乙OPPO A7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上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6.2020年5月5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好又多广场南侧,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路边花轿车内的OPPO A5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上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7.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宿迁市宿某某陆集镇宝俊家园小区B2栋3单元单元门入口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某台铃牌电动车1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鑫

检察官助理:蔡月明

20208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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