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徐某娇,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港**村**村**号)。被告人徐某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6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4月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徐某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娇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害人陈某甲的丈夫侯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娇以帮助侯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5万元,赃款被用于归还他人欠款和个人消费等用途。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徐某娇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阚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娇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娇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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