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5********,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2月13日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1月1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0日至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三峡大学北门“宜家宾馆”门前以3500元的价格向一无名男子购买了100颗麻果。随后,向一名外号“丫头”的女子购买了一小袋冰毒。同日17时许,民警在宜昌市西陵区三峡大学南苑建设银行门前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现场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查获红色圆形固体疑似毒品麻果物品100颗(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称重净重共计9.13克)和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冰毒物质一小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称重净重计1.8克),毒品称重重量共计10.9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申学良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兵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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