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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7**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 年12 月29 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3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在常熟市梅李镇、碧溪镇,多次以家中办酒席为由,以先收货、吃饭后结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随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所得款用于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于2020 年7 月12 日,虚构办孩子十周岁生日宴的事实,以先收货后结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随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9706元的中华香烟、天叶香烟等,后立即将烟酒变卖,所得款用于归还赌债;

2.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7月15日,至常熟市**镇**烟酒店,虚构办复婚宴的事实,以先收货后结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30772元的中华香烟、天叶香烟、莱恩红酒等,后将烟酒变卖,所得款用于赌博;

3.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8月19日,在常熟市**市**饭店,以先吃饭后结算的方式,骗取该饭店提供共计价值人民币16320元的菜品,后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

4.被告人徐某于2020年10月18日,至常熟市**镇**茶行,虚构办孩子十周岁生日宴的事实,以先收货后结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72580元的中华香烟、天叶香烟、五粮液白酒等,后立即将烟酒变卖,所得款用于赌博。

2021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随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2021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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