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街**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51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公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园街与北海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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