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18时5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由合江往那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4线化州市合江镇****村委会**村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驶出路外碰撞上路边的防护杆及树木,造成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陈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抽取被告人徐某某血液检验,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1.21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1月15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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