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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环宇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426号

被告人徐怀宇,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袋袋户口)。1995年因偷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8年6月因偷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8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9月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怀宇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怀宇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徐怀宇至本区**路**号**超市内,窃得被害人纪某某放于收银台内的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iphone8plus移动电话一部。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怀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视频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怀宇盗窃的事实及前科劣迹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怀宇的身份。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徐怀宇的归案情况。

4.被告人徐怀宇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怀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怀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怀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怀宇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怀宇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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