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党集乡**行政村**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偿还张某某、肖某某欠款,至成武县**村**镇**楼村贾某乙的化肥销售门市,编造张某某种植苗圃花卉需要大量肥料的虚假理由,骗取贾某乙价值人民币86820元的化肥,后将骗取的化肥抵账给张某某。2016年4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退还贾某乙55000元,取得了贾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甲、席某某等六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贾某乙、张某某等四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党集乡**行政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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