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巷社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西湖区**住宅区**栋**单元**室李某某(另案处理)的住处以人民币400元卖给李某某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再次在李某某的住处以人民币800元卖给李某某1小袋甲基苯丙胺;同年12月9日14时许,李某某向被告人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了购毒款人民币780元,徐某收到购毒款后到本市东湖区杨家厂胜利广场停车场取车准备前住李某某住处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5克。后民警对被告人徐某位于本市东湖区**巷社区**号**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徐某爱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听到民警敲门立即将该房内的1包甲基苯丙胺和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丢弃到二楼雨棚上,后民警将上述毒品查获,并从房间卧室内查获1包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均为徐某所购买。经称重,在徐某家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1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3.3克。经鉴定,从徐某身上和家中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4克和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志琴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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