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海鹏强制猥亵、侮辱、抢劫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徐海鹏,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号)。1999年6月2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02年7月16日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七,2008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3日抢劫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海鹏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2时左右,被害人雷某某走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时,被告人徐海鹏对雷某某进行猥亵,用手掀雷某某的衣服并摸其臀部。徐海鹏准备离开时,雷某某拿出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准备给其丈夫打电话,徐海鹏又返回将雷某某的手机抢走,并将雷某某拽进道旁小树林进行殴打,隔着雷某某的裤子用手摸其阴部。被告人徐海鹏将雷某某的手机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徐海鹏于2019年7月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徐海鹏抢劫时穿的衣服的照片、被害人雷某某被抢劫的苹果6手机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诊断书、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海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海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鹏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海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海鹏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海鹏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0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