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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大专文化,东台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东台人,住江苏省东台市金海西路天赐良缘**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东台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东台人,住无锡市新吴区万科维园**幢**单元**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汉族,大专文化,东台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江苏东海人,住无锡市新吴区万科维园**幢**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东台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江苏东台人,住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3月28日、6月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邓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国华、沈浩、刘咏桦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4月26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用被告人徐某某名义注册成立东台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深圳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批准东台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从事其公司“跟单交易网”推广及相关业务。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公司电子显示屏、召开宣讲会等手段向外宣传,共在东台发展不特定投资人162人,吸收资金合计2493万元,其中邓某某发展不特定投资人7人,吸收资金合计16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退出部分账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户籍证明,深圳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特定客户对冲基金委托管理合同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静平

检察官助理:朱文沂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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