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因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3年1月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西湖村中二队**号附近,利用在前安装的GPS定位装置、备用钥匙,将被害人冼某某停放在此处以人民币16000元购买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小汽车盗走。破案后,被盗小汽车已经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等、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被害人冼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羁押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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