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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区******号。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10日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3月12日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2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被告人徐某某至徐州市九里区徐州市第一中学,采用爬墙入校园、爬窗入教室的方式盗窃高一级部的4班、5班、6班共17名学生放在教室的人民币共计4500元。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邳州市长江路炮车中学,采用爬墙入校园、爬窗入教室的方式盗窃高二级部的13、14、16班共9名学生放在教室的人民币共计18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陆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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