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165号
被告人徐洋,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小吃**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被告人徐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武清县**镇**村**区**排**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洋、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洋、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洋、杨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谢冬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林冬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 月至7 月间,被告人徐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telegram软件购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以在QQ兴趣部落发广告的方式招揽买家,先后向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8013条,获利15630 余元。被告人杨某某自徐洋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95232条,又销售给微信昵称为杰、恭等网络下家。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洋以QQ号码为43948****的QQ向被告人杨某某(QQ :61773****)贩卖公民个人信息95232 条,获利11630元。
2.被告人徐洋以QQ号码为43948**的QQ向QQ 号码为247087****(昵称为清水流淌)的网络下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32781条,获利4000余元。
3.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在网络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自徐洋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95232条,后贩卖给微信昵称为杰、恭等网络下家。
2019年7月,二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洋、杨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徐洋、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搜查、检查、电子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洋、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晴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洋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寓**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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