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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重报。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重报。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从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js.jindaosujie.com)虚假贷款网站平台,从网上购买具有贷款意向的电话号码并组织各下线拨打电话引诱受害人在该网站上注册申请贷款,以收取手续费199元实施诈骗。被告人徐某某在苏州地区发展尚某某、王某某、耿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钱某某、何某某、常某某、魏某某等下线(均另案处理),累计诈骗金额至少18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在沭阳地区发展以丁建伟(另案处理)为首的诈骗团伙近30人,累计诈骗金额为143万余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徐某某诈骗金额至少为16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贡觉某某姜某某侍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丁某某、王某某、尚某某、耿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常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丁建伟(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  超

检察官助理:谷子青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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