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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_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0********,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福建省**站原**,曾任福建省**研究院**。山东省五莲县人,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住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1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省**研究院(以下简称省**院)系福建省**厅所属事业单位。2007年4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徐某担任省**院**。2010年初,被告人徐某经与省**院会计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决定套取省**院账上资金分发给省**院院领导及行政后勤人员。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伙同沈某某等人通过与福州**市场签订多份虚假技术咨询合同,在省**院账上虚列支出费用,将省**院资金共计人民币1514.96万元转至福州**市场进行套取,并在支付福州**市场相关费用后,将套现资金共计人民币1309.5604万元以绩效工资名义分发给省**院院领导及行政后勤人员。其中,被告人徐某个人分得人民币157.5420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技术咨询合同、发票、记账凭证、明细表、批复等书证;2.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郑某某、邱某某等证人证言;3.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缴个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单位负责人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1514.96 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玮

                                 检  察  员:柳  玲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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