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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治平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867号

被告人徐治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德兴市人,身份证号码362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德兴市**乡**村**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治平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治平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被告人徐治平冒用“徐某乙”的名字,虚构自己是中天建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编造要介绍被害人易某某做防水工程等事实,在取得被害人易某某信任后,以买彩票需要转钱、银行卡挂失无法使用、工地上购买材料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易某某人民币130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徐治平冒用“王某某”身份,虚构自己是搞工程、在义乌市**新村有房子在建等事实,编造需要购买灯具、卫浴等建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吕某某阳信任,后以工地上需要支付货款、微信和支付宝限额、打麻将输钱等理由实施诈骗,期间还出示虚假是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假装已经归还部分钱款。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阳人民币14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徐治平冒用“王某某”身份,虚构自己丈人开建筑公司,编造自己将要承包工地食堂并让被害人陈某乙合伙经营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信任。后以公司驾驶员小孩受伤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000元。

2019年8月30日16时许,北苑所民警在**路**足浴店抓获被告人徐治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楼层平面图复印件,广宏建设施工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虚假转账截图,前科刑事判决,情况说明,手机通讯录截图,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 证人证言:证人谭画屏、晏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阳、陈某甲、陈某乙、易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治平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治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治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治平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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