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萨尔图区**路**巷**号**门。1994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10月22日释放。1998年2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999年7月24日释放。2000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4月17日释放。2011年2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6月28日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徐某谎称是**公司职工,虚构能帮被害人徐某某(男,46岁)及其儿子办理工作,通过其女友宿某某微信收取徐某某人民币18,400元。
2.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谎称是**公司职工,虚构能帮被害人孟某某(男,44岁)及其妻子办理工作,通过徐某女友宿某某微信收取孟某某人民币11,970元。
3.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18日左右,被告人徐某谎称是**公司职工,虚构能帮被害人王某某(男,20岁)办理工作, 通过其女友宿某某微信收取王某某人民币6,170元,后到王某某开的食杂店内收取王某某妻子马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徐某共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170元。
被告人徐某诈骗作案三次,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8,540元。
被告人徐某于2019年9月21日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赃款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卡流水信息、工作证扫描件、证明材料、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宿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璇
检 察 员:刘 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66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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